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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翡**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翡**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再交纳5元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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