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张**为与被上诉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张**,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温红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68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33184元、上诉人张**3318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