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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付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连付因诉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坊镇政府)要求确认宅基地宗数以及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任*付已经就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梨羊村南街××号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和附属物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任*付提出的其仅按照一处宅基地获得补偿安置,未能按照两处宅基地获得补偿安置的主张,属于补偿安置问题。任*付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是否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其他补偿安置待遇,亦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任*付关于马坊镇政府是拆迁人,相关会议纪要已经为马坊镇政府设定相应职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任*付要求马坊镇政府确认其拆迁前居住使用的梨羊南街××号院为两宗宅基地并享受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政策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任*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任*付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理由是: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第29期专题会议纪要已经明确两宗宅基地的确认工作为被上诉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被上诉人具有本争议的行政职权。二、第29期会议纪要证明,行政确权是民事权益的前提,只有确定为两宗宅基地,上诉人才能享受两宗宅基地的拆迁权益,没有两宗宅基地的确定,上诉人主张享受两宗宅基地的拆迁权益没有依据。确定为两宗宅基地是被上诉人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的行政确权是上诉人民事权益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任*付主张马坊镇政府应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拆迁前居住的梨羊南街××号院为两宗宅基地,然而,任*付的上述请求事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范畴。任*付要求确认其享受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政策,但任*付已就相关补偿安置问题与马坊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现其与马坊镇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发生的上述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认为任*付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裁定驳回任*付的起诉并无不当。任*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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