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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等与崔**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崔**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崔**、崔**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崔**、崔**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评估费5374元,由崔**负担4478元(已交纳),由崔**负担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崔**负担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83元,由崔**负担16651元(已交纳),由崔**负担1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崔**负担1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91.5元由崔**、崔**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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