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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管理二中心、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初字第08747号开庭笔录,可以证明两被申请人之间在买卖房屋时存在恶意串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均以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为由,无法认定两被申请人之间恶意串通,但结合张**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及笔录,均能认定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原审判决给张**一家造成了重大的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张**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期间的新证据,且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在申诉期间提出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初字第08747号开庭笔录作为新证据,用于证明两被申请人之间在买卖房屋时存在恶意串通。笔录中李**称张**的字不是张**本人签的,是应房管所的要求写的,但并未明确说明房管所让其伪造张**的签名,且笔录中仅有李**的单方陈述,没有房管所对李**陈述内容的查实确认,因而不足以充分证明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张**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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