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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水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建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建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六十九元,由陈**负担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牛建水负担七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元,由牛建水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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