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建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建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六十九元,由陈**负担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牛建水负担七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元,由牛建水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