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京延庆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与被告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支行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建**支行以田**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京延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庆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