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地诉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高平地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地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平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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