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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住建委)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鉴于密**建委已于2014年8月29日针对王**作出密住建字[2014]××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王**权益可通过对上述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王**与密**建委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263号关于“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批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因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作出密住建字[2014]××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认定被上诉人与被诉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事实认定错误。由于被上诉人向一审第三人核发了被诉拆迁许可证,使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上诉人因此与被诉拆迁许可证及续证(续期批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权益可通过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系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是以认为项目拆迁许可证及续证(续期批复)合法有效为前提。诉拆迁许可证续证(续期批复)与诉房屋拆迁裁决本身是两个能够分别立案的诉讼,应该分别进行实体认定、作出判决,所以,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并应当在拆迁许可证续证(续期批复)之诉中,对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续期批复)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续期批复)的违法核发对上诉人权益的损害不能通过对拆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认为密**建委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263号关于“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批复。但密**建委已经就王**与北京首**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密住建字[2014]××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王**的权益可通过对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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