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2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艾**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