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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U2022麦**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2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艾**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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