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江**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刘**、中**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夏**、上诉人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刘**于2009年5月25日进入中国货**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邮政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当日,货运邮政公司与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和空勤人员专项协议书。后货运邮政公司更名为中**公司。2014年8月12日刘**向中**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中**公司于当日收到该辞职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19日回函称不同意刘**辞职。2014年10月刘**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中**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2、中**公司将其《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体检合格证移交至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该委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仲裁裁决书,刘**与中**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专项协议书、辞职通知书、公证书、发票、邮件查询单、邮件回单、回函、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刘**于2014年8月12日向中**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中**公司当日收到该辞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应自2014年9月12日起解除。中**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中**公司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抗辩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出具安保评价及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体检合格证转移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原审法院宣判后,刘**、中**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刘**上诉称:1、中**公司应当依法为刘**出具安保评价。安保评价是各航空公司对空勤人员在职期间工作、生活等方面现实表现的客观描述,应包括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政治品德优劣,有无违反公司纪律或者其他影响空防安全行为等内容,原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或开具安保评价。国**总局对此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安保评价与飞行员再就业密切相关,没有原单位出具安保评价飞行员将无法换发新牌照,无法正常登机执行飞行任务。2、中**公司应当依法为刘**办理技术档案、××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①除人事档案外,劳动者的技术档案、××档案,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约定的档案范围,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一并转移。②刘**作为一名飞行员,其档案关系分为三类:即人事档案、技术档案以及××档案。人事档案包含社会保险关系、公积金关系;技术档案则为飞行执照、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档案是航空人员××记录本和体检合格证。这些档案均和刘**的工作密不可分。③原审判决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驳回刘**关于转移技术档案和××档案的诉讼请求,剥夺了刘**依法就业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中**公司为刘**出具安保评价;中**公司将刘**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被上诉人辩称

中**公司针对刘**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1、刘**在递交辞职通知之后,就未到中**公司工作,未尽到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2、安保评价证明和飞行记录档案办理情况是一致的,适用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刘**的上诉请求。

中**公司上诉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含义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仍然要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在递交辞职通知书后就不来单位上班,因此刘**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刘**辞职的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错误认定中**公司和刘**的劳动合同解除,忽视了此行为给生产运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的危害,忽视了程序正义,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中**公司与刘**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刘**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针对中**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1、中**公司与刘**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刘**已于2014年8月11日向中**公司公证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签收,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中**公司应依法向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技术档案、××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中**公司应当为刘**出具安保评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公司、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南京**民法院(2015)宁*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均确认刘**与中**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该一、二审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中**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已经(2014)江**初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生效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中**公司在本案中上诉请求改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要求中**公司出具安保评价、办理技术档案和××档案(包括航空人员××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转移等请求事项,涉及民航管理部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此政策性规定是为规范各级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飞行员资质的管理和飞行准入的控制。中**公司与刘**之间因出具安保评价、移转技术档案和××档案等产生争议,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刘**关于对出具安保评价、办理技术档案和××档案转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公司、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