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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任公司与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085号民事判决,重庆**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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