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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CHOW×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CHOW×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CHOW×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上诉人CHOW×已于2015年2月14日死亡,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将CHOW×死亡的消息向一审法院提供,导致一审法院对CHOW×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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