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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诉称:原、被告2009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6月双方订婚,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较少,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思想差异极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多次对原告进行肢体伤害。原告最难以接受的是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敬,行为恶劣,最终发展到以各种理由辱骂原告父母,对老人进行精神折磨。2014年2月13日,女儿钱**出生,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父母来照顾孩子,在双方家长相处过程中,被告及其父母咄咄逼人。考虑到家庭和谐,原告想尽办法调解被告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但被告反而提出原告的父母搬走。考虑到原告父母身体状况,且二老已经在此居住十年,因此没有同意,于是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当着原告父母的面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两位老人一忍再忍,最终无奈同意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导致两位老人晚年凄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父亲本已瘫痪在床多年,又遭受上述精神折磨且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生活状态,2014年11月5日不幸去世。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原告及家人肉体、身心遭到严重伤害,双方已无法沟通,也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钱**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关*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称都不是事实。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为双方经过很长时间恋爱以后自愿结婚,思想上都很成熟。孩子出生之前双方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相处融洽,互相之间没有矛盾,共同生活期间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女儿出生以后因为被答辩人父母身体不好,不能照顾孩子,所以答辩人的父母从老家赶来照顾孩子,三个家庭共同生活难免有矛盾,双方经过商量在本小区租了一套140平米的房屋,所有房租都是答辩人支付,这些行为都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所以答辩人认为夫妻双方并没有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之所以离婚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希望原告谨慎处理好婚姻关系。孩子不到两岁,请求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与被告关×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13日生育一女钱×2。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询,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提供了双方的短信记录、视频等用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能共同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一定矛盾发生但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彼此间已建立的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谅解,合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夫妻在处理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孩子利益为重。在对待离婚问题时,双方均应慎重。希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共创幸福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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