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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汉中市**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以与汉中市**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骏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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