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北京农**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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