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亚洲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富诉被告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闻**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富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富诉称: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有的国摄网(www.unpcn.com)上,刊载传播了原告摄影作品一幅(作品编号ds-16),该作品是由乔*富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使用上述作品,应事先取得乔*富许可、为乔*富署名并向乔*富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但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及被告所经营的国摄网(www.unpcn.com)上(不少于30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2、向乔*富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1500元;3、向乔*富支付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合理开支49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论坛首页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在网站首页的最下方公开了被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本论坛是为摄影网友提供的交流平台,被告从未改变网友上传的图片,被告在论坛公告中明确提示网友需为上传图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被告不知道网友上传的图片侵权,未从网友上传的图片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图片不属于网站首页,也不属于置顶帖,影响力很小。原告从未通知被告网友上传的图片侵权,也未要求被告删除图片,而直接委托律师进行公证,如果原告通知我公司图片侵权,我公司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帖子,避免发生相关费用,因此原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另外,涉案图片是连续拍摄,未经过精心构图,作者花费的精力很小,网友上传的图片像素较低。请求驳回乔**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乔**出示了含有涉案图片的光盘作为权属证据。被告对乔**具有涉案图片权利无异议。

2012年9月11日,经乔**申请,北京**证处对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拷屏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并于2012年9月24日出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2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被告所有的国摄网上存在涉案的图片(ds-16),经比较,被告认可上述图片与原告提交的光盘中载有的相应图像一致。

中国人**军报社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证明,内容:“乔**是我社的现役专业技术军官,高级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乔**是他在职工作期间拍摄的摄影作品的创作者,乔**依法拥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解放军报社(含所属中国军网)和乔**本人在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没有特别约定。特此证明”。

原告提交了来源于被告网站的“国家摄影服务协议”、“关于精品论坛版主考评方法调整的通知”、“关于论坛管理的通知”、“国家摄影网《版主管理办法及服务规则》”、“关于国家摄影论坛版主申请的有关问题说明”网页打印件。为证明上述网页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当庭进行了勘验,登陆被告网站查阅了上述网页打印件中的内容,被告对网页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另外,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国家摄影服务协议第3.3条,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国家摄影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3.3.1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第4.1条,用户在申请使用国家摄影网络服务时,必须向国家摄影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第4.4条,用户对于其创作并通过国家摄影网络服务(包括但并不限于论坛、新闻评论)上传到国家摄影网站上的内容依法享有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对于用户通过国家摄影网络服务上传到国家摄影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国家摄影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第4.5.6条,用户在使用国家摄影网络服务过程中,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利。

关于精品论坛版主考评方法调整的通知,发表于2012年7月26日,结束于2013年8月31日。大致内容:2、根据版主每月发帖量统计,每月发100帖以上为合格,200帖以上为良好,300帖以上为优秀,未能达标合格者,视情况扣除当月100-500元劳务费,对当月发帖前3名且为优秀者奖励100-500元。3、根据版主每月回帖量统计,每月回帖在3000帖以上为合格,5000帖以上为良好,8000帖以上为优秀,未能达标合格者,视情况扣除当月100-500元劳务费,对当月发帖前3名且为优秀者奖励100-500元。4、对回复帖子质量不高,回复内容经常浮皮潦草者,扣除100-500元劳务费,情节严重者,撤销版主资格。

关于论坛管理的通知,发表于2012年6月27日,结束于2013年12月30日。

一、权限变更:

1、首席版主、版主、指导专家每日评分上限由原来的50和30统一提高到80;

二、精华帖规范

2、……各板块版主根据各板块需要整理出本板块精品贴评选细则,以文字形式报备。通过后在本版标红置顶公布。

3、精品帖、推荐贴、精华贴等,版主管理员要在作者发帖后回帖给出推荐理由,推荐理由要客观公正,优缺点均要涉及,秉承“分享学习快乐提高”的原则,提供学习提升的条件,促进影友摄影水平。

4、杜绝人情贴、追捧贴、关系贴。提高网站的学术性、娱乐性。

国家摄影网《版主管理办法及服务规则》,发表于2011年10月18日,结束于2011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摄影网论坛版主工作行为,塑造国家摄影网先进文化理念,提高版主职业操守,特制定以下《版主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摄影网论坛所有版块版主。

版主的权利

在本版发帖、跟帖无需审核;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帖子内容,给予置顶、精华、鉴定、编辑、转移权;对于涉及色情等违规贴有权予以删除,并禁言……

版主的职责

版主作为版面的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得在公开版面发表对论坛有侮辱性的话题,不得对网友进行辱骂、打击、报复等,不得借用版主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权益……

版主的服务规则(大致内容)

详看帖子;内容不雅或违反善良风俗则砍;珍视作品;客观中立;整理文章、图片,对帖子进行加精、置顶、高*、关闭、删除等操作:

但各版主需谨慎行使权力,不应该随自己的喜好任意删除图片、文章,对于一些比较有争议性的讨论,版主要斟酌情形,避免过分干涉。

关于国家摄影论坛版主申请的有关问题说明,发表于2011年6月12日,结束于2011年12月19日。

国家摄影发布“国家摄影重金招聘50位论坛版主”的公告后,我们收到会员,网友发来的百余封应征版主信件。最终的版主确认将会在论坛的优秀网友中产生,届时将协助管理员共同管理论坛秩序。正在成长中的国家摄影论坛决定从今日起开始进行版主选拔测试期……

原告以此证明用户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版主是网站选拔的,要接受网站的管理和考核,版主是版块的管理者,版主和被告存在雇佣关系。

被告**公司提交了:

1、影像论坛首页截图。在全部主题栏上方有注册会员、申请办证快捷键,该快捷键后方区域有“总版主:零点五六八本论坛是为摄影人提供的公共交流平台,论坛观点:提倡原创作品。严禁盗版侵权。倡导文明交流,坚持百花齐放”。被告以此证明论坛是为用户服务的公共平台,网友可以在论坛上传图片、文章等内容。

2、国家摄影首页信息截图。该首页底部有:版权所有:国摄金控(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控股:亚洲金**有限公司、媒体合作:68391638-8051、在线QQ客服:1632054853。被告以此证明已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

3,后台删帖截图。证明被告在得知论坛图片涉嫌侵权后,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只能显示帖子的名称,不能显示图片的内容。

4,论坛公告截图。该公告为国摄论坛总版主发,内容:本论坛是为摄影人提供的公共交流平台,为了使广大摄友拥有一个更好的论坛环境,希望广大摄友共同遵守如下发帖规则,维护论坛秩序: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有明显失据的言论、不雅文字、该版内容无关、具人身攻击的;

(11)卖商业广告或者灌水的文章;

(12)恶意攻击损害国家摄影网站和社区形象的;

(13)使用带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自侮辱、猥亵等不雅ID或者昵称;

(14)干扰正常讨论秩序,(如刷屏,在同一论坛发布一帖子重复5次以上等);

二、提供原创作品,严禁盗版侵权,凡注册会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员发帖回帖需要对图片来源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国摄网概不承担会员个人行为引发的任何民事法律责任。被告以此证明已明确提示网友需为上传图片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被告未提供上述公告在网站的位置,亦未提供发布的时间。被告承认现在的影像论坛首页和原告公证时的首页不一致,有改版。经勘验,涉案图片已不存在。

乔**提供北京**证处开具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合格证书业专用发票》一张、金额5760元,证明公证支出费用;北京天**限公司开具的网页证据搜索费3456元、代理公证费3456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张,证明原告为证据保全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索及收集侵权证据、委托代办公正事宜支出的费用;北京康**有限公司开具的打印、装订费333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证明因证据保全需要,原告委托第三方复制材料所支出的费用。因公证了265幅侵权图片,以上费用折合到每幅图片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49元。

被告认为上述费用并不合理,原告通知被告删除,费用是可以避免的。公证时间是2012年9月24日,代理公证费和网页证据搜索费的时间是2013年6月7日和6月14日,代理公证和证据搜索应发生在公证之前,但是票据显示时间晚了将近一年。因此,这笔费用不是本案涉及图片发生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发票、解放军报社证明、截图、网页打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乔**以解放军报社记者的身份,在工作期间拍摄的摄影作品,应属职务作品。本案中,乔**提交的JPEG格式图像文件图片清晰、拍摄信息完整,可以成为证明其原始性的初步证据。结合解放军报社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证明、被告对乔**具有涉案图片权利的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乔**对涉案图片具有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告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基本符合前述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其中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对被告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本院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前述第(三)项的规定,即被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此处的“明知应知”应包括两层含义:1、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性质明显,被告对此明知或应知;2、侵权作品在被告网站上的位置,或有被告明确知道或者应当注意到其存储空间内存在侵权作品。对此,分析如下:

鉴于涉案图片的帖文中有“中国军网8月29日电张**、王**、记者乔**摄影报导……”的文字内容,涉案图片图片上带有“中国军网PIC.CHINAMIL.COM.CN”、国家摄影unpcn.com的水印,结合涉案图片的军事题材、拍摄涉案图片时准许进入拍摄现场的条件要求、作品质量及水印情况,以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注意义务判断,应当注意到涉案图片的版权属性及较大的侵权可能性。涉案帖文的发帖人为“bcsy”,而““bcsy”是“版主”。根据被告网站军事体育页面中的“……我们欢迎各种形式的交流,支持原创作品,鼓励精彩转载,10余位版面管理及指导专家尽力做好交流,指导,点评等项工作……”、《关于论坛管理的通知》中的“……各板块版主根据各板块需要整理出本板块精品贴评选细则,以文字形式报备。通过后在本版标红置顶公布”、《版主管理办法及服务规则》中的“《版主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摄影网论坛所有版块版主。版主在本版发帖、跟帖无需审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帖子内容,给予置顶、精华、鉴定、编辑、转移权;对于涉及色情等违规贴有权予以删除,并禁言……版主作为版面的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详看帖子、整理文章”、关于国家摄影论坛版主申请的有关问题说明中的“国家摄影发布“国家摄影重金招聘50位论坛版主”的公告后……最终的版主确认将会在论坛的优秀网友中产生,届时将协助管理员共同管理论坛秩序……”的文字内容,“版主”具有双重身份。“版主”既是网络用户,又是网站管理者。虽然版主的上传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网站的上传行为,不能因此而将被告认定为内容服务提供者,但是“版主”的上传行为足以认定网站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即作为网站管理者的“版主”对作为网络用户的“版主”的上传行为明知、对涉案图片存在于其网站的事实明知。鉴于上述帖文中的涉案图片具有明显的版权属性及较大的侵权可能性,被告在明知其网站上存在上述图片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乔**索赔数额过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使用价值、被告网站使用摄影作品的方式、被告侵权过错、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乔**的诉讼请求。

因涉案图片的帖文中有“中国军网8月29日电张**、王**、记者乔**摄影报导……”的文字内容,上述文字内容与涉案图片在同一个网页,不会使网络用户对图片产生另有拍摄人的判断,故被告在转载涉案图片时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乔天富所主张的公证费及其因诉讼维权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本院根据该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现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本院不再重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乔**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亚洲**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被告亚洲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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