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智上**合作公司诉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智上**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申请人孙**、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中**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2015)办字第31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仲裁裁决认定孙**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事实上,工作服、工牌、安全绳、安全带都还在孙**处,孙**并没有与苏**司交接。因此,中**司认为仲裁裁决中**司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中**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仲裁庭审理笔录一份。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孙**答辩称:由于苏**司不让孙**进办公区域,所以孙**无法办理工作交接。为此,孙**多次打电话报警,要求将工作报、工牌、安全绳交给公司,但没有人接收。现孙**已将东西带到法院来了,安全带等在5月15日前寄给苏**司。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仲裁被申请人苏**司辩称:苏**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已电话通知孙**办理工作交接,但孙**并没有交接。苏**司的交接有严格程序,现苏**司对孙**当场提交的工作服、考勤卡、工牌予以确认,还缺大绳和安全带,而且还有其他程序要办理。苏**司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原仲裁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期满终止。虽然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该法并未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鉴于中**司及苏**司仲裁期间均未提供有关工作交接的具体约定,仲裁裁决中**司支付经济补偿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中**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中智上**合作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2015)办字第31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中智上**合作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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