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政**司通州沥青厂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负担二十五(已交纳),余款九百七十七元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