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