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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唐山**润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润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与上诉人毛**主张的申请从发烧时注射疫苗到注射疫苗后给开具药物“再林”的整个医疗过程与上诉人毛**造成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不符,一审法院应依上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以查清被上诉人唐山市**心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上诉人毛洪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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