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21时03分猝死。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刘**与北京市万**房山门市部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范**与北京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广西桂**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阳光财产**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广**有限公司与牛**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广西桂**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限公司与谢**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