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海良置地房地**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