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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刚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付建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付建刚申请再审称:1976年12月我被北**大学招收为正式职工,分配到体育系任老师职务。1989年学校以调换岗位为由让我回家等候安排,此后我多次要求学校尽快给我安排工作,但学校以各种理由推诿。2013年10月我得知学校已于1991年8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随意处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我的档案中没有辞职证明也没有离职证明,更没有开除证明。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仲裁委员会确认1991年8月至2005年11月7日期间学校与我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我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我因此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我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我是学校正式编制的工人身份,仲裁裁决已经确认1991年8月至2005年11月7日期间学校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学校理应支付我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一、二审裁定或发回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大学提交意见称:付建刚在1976年12月被招到我校任体育系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89年11月,付建刚通过所在院系向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自动离职,之后至今一直未在学校上班。根据我校关于人才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1991年8月起付建刚与我校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他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1976年12月入职北**大学任体育系教师,双方均认可其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因此,付**与北**大学产生争议后,应首先经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到人民法院起诉。现付**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付**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付建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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