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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周**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周*,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王**、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诉称,我是周**的哥哥,我们的父亲周**于2000年5月去世,母亲王**于2014年4月去世。父母在世时,购有位于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南小区918号楼4门X室(以下简称X号房屋)房屋一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周**给付我折价款270万元。

被告辩称

周**辩称,要求驳回周**的诉讼请求。王*贞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周**不应对王*贞的房产进行主张。我对王*贞尽到了赡养义务,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妻子打骂老人,不应继承遗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与周**系周**与王**的儿子。2000年2月14日,周**取得X号房屋产权。周**于2000年5月11日去世,王**于2014年4月5日去世,王**去世前与周**一起生活。王**去世后,其名下北**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中**银行账户×××中,上述账户共有10186.73元存款,存折在周**手中。

周**向本院提交视频资料以及2014年3月16日、3月18日房屋继承协议书,欲证明王**去世时留有视频资料和自书遗嘱,要求将房产给周**继承,周**均不予认可。录音遗嘱中的见证人未到庭,而房屋继承协议书为打印件,上面有“王**”、“周**”签字字迹,无其他人签字。经本院询问,周**称:录音录像见证人为×、曹*,但上述见证人不×,无法出庭;房屋继承协议书是周**或者其家里人打印出来让王**签字。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有限公司对X号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房屋价值5463186元。周**支付鉴定费12

900元。周**表示不要房屋,要求周**支付折价款270万元,周**表示其要房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证明信、造墓证、房产证、视频资料、房屋继承协议书、鉴定报告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周**虽向法院提交视频资料及房屋继承协议书,但视频资料中两位见证人均×到庭,无法确定见证人是否×等从而不能表达出真实意思,亦无法核实见证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同时,房屋继承协议书内容并非王**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均不予认可,本案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较多照顾。因周**明确表示不要房,可适当给予折价款补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周**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南小区中关村918号楼4门X号房屋由周**继承,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折价款二百万元;

二、王**名下北**行账户×××、×××、中**银行账户×××﹡、×××﹡、中**银行账户×××中存款归周×2继承;

三、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一万二千九百元,由周**负担负担六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周**负担六千四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周**负担负担四千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周**负担四千五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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