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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