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北京张镇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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