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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制作《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故,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称为了更好的安置被拆迁户,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会议的有关精神,拆迁项目主体又推出回迁安置优惠购房方案,属于纯福利性质。上诉人认为回迁安置优惠购房福利只有顺义区人民政府有权给予村民,无论是拆迁项目主体北京**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还是建设单位北京天**有限公司,甚至被上诉人皆无权给予回迁村民优惠购房福利安置,因此,被上诉人称《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没有政策依据。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领取了《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该分房手册上注有制作单位为被上诉人和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而且在选房现场,张贴有“政府放心,群众满意”之类的宣传标语。显然,建设单位并不能代表政府,也不能代表政府给被安置人制定具有福利性质的选房政策,那么《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是被上诉人制定的,且被上诉人认可是由其审核。被上诉人制作审核《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没有法律依据和授权,该手册在确定选房顺序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平等购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制作《天裕昕园分房手册》(2015天竺村回迁专用)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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