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与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与被告齐**、齐*、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振法,被告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诉称:法院生效判决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号院后院西房南数第二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时判决原告拆除涉案房屋东侧接建的自建房并清理渣土,后原告自行按判决拆除了自建房并清理了渣土,但三被告又在原址修葺了自建房墙体及防盗门。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将接建于涉案房屋东侧的自建房及防盗门拆除。

被告辩称

被告齐**、齐*、袁*辩称:涉案房屋现在是由被告齐*在实际居住使用,东侧的自建房用于厨房和厕所,这个自建房很早就有了,现在已经是生活所必须。原告和被告齐*矛盾很深,根本不可能在一起生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毕**和被告齐**原系夫妻,被告齐**原承租北京**粮胡同×号院后院西房南侧两间。2014年7月,原告毕**和被告齐**经本院判决离婚,本院同时判决原由齐**承租的涉案房屋改由毕**承租,毕**负责拆除涉案房屋东侧的自建房并清除渣土,齐**负责封堵上述房屋中间相通的门并清除渣土。该判决生效后,毕**自行将涉案房屋东侧接建的自建房及房门拆除,但不久,三被告又重新将该自建房北侧墙体封死,并重新安装防盗门。

经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与西房南数第一间之间没有隔断,两房东侧均接建有自建房,自建房用于厨房和厕所,现涉案房屋及被告齐**承租的西房南数第一间房屋均由被告齐*实际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因本院生效判决已将涉案房屋判归原告承租,且原告已经自动履行判决内容拆除了涉案房屋东侧的自建房,现三被告又重新将该自建房北侧墙体封死,并重新安装防盗门,三被告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将接建于涉案房屋东侧的自建房及防盗门拆除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齐**、齐*、袁*即日将接建于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号院后院西房南数第二间东侧的自建房及防盗门拆除,并将渣土清理干净。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齐**、齐*、袁*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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