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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北京铁**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大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汤*芝诉称,《国发(1998)28号通知》和《劳社部函(1998)95号》规定,1998年9月后行业统筹现状移交的单位,由北京市**管理中心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及支付退休金。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交由地方管理。依据以上文件,铁**待所随**道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一同现状移交到北京市**管理中心,铁**待所与铁道大厦分别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独立单位。1998年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铁**待所的在编职工,与铁道大厦不存在劳动关系。当时国家没有出台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我在职时没有任何养老保险机构从我的月工资中扣缴过养老保险费,我与市养老保险统筹不存在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12月我符合国家规定的病退条件,铁**待所为我办理了病退手续,领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退休证,向北京市**管理中心申报,由其支付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我在铁**待所退休10个月后,1999年10月25日,**道部下发《劳卫编(1999)61号》把我交由铁道大厦管理。铁道大厦认同接受管理时我是铁**待所的退休职工。2001年市统筹开展建立企业退休职工和在职人员数据库的工作。铁道大厦篡改历史事实,把我作为其企业员工向市统筹申报,给我建立数据库。依据《中编办(2002)86号》2001年铁**待所的事业编制尚在,我已在铁**待所退休,合法领取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已三年。铁道大厦的行为导致我不能在市统筹享受合法的养老保险待遇。现我起诉要求:1、确认铁道大厦在2001年市统筹建立两库时,没如实向市统筹申报我的个人信息,使我不能享受合法的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违法;2、判令铁道大厦用我是铁**待所在编职工及1998年已在铁**待所退休的事实,填报个人信息,向养老保险市统筹申报,让我享受合法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汤**要求确认铁道大厦在2001年市统筹建立两库时,没如实向市统筹申报个人信息,使其不能享受合法的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违法,其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到退休手续合法性的认定问题,以上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征缴等争议,均涉及到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现汤**起诉要求铁道大厦用其是**道部招待所在编职工及1998年已在**道部招待所退休的事实,填报个人信息,向养老保险市统筹申报,让其享受合法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本院均缺乏受理依据。现汤**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汤**之起诉。

汤**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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