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守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元,由原告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千七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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