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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守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元,由原告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千七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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