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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许**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许**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物业)诉被告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物业委托代理人史**,被告李**委托代理人佟宏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物业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辣翻天”消防改造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原被告的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内容。特备约定:工程总价为65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原告提供验收报告支付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被告验收完毕投入使用,且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已经支付30000元,原告应提供验收合格、开业检查合格的文件后,我方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将相关合格证提供后,我方同意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李**(甲方)与许*物业(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辣**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委托给乙方承办,工程总价款为65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30000元,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开业检查合格文件支付35000元,本项目改造须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0日内完成等。合同签订后,许*物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李**支付工程款30000元。2014年1月8日,北京市**防支队针对施工所在楼即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于2014年1月14日完成云景东路52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有《消防改造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许*物业与李**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在许*物业完成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后,李**才有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现许*物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应于完成合同义务后再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许**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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