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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与国网**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与被告国网北**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石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石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石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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