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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光大**京光华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京光华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4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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