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北京丹**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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