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及违约条款的适用均未予以审理,存在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