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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粮(北京**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担粮(北京**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担粮(北京**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主张其与一担粮(北京**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担粮(北京**限公司辩称张**系与相关经销商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主张,故原审法院应追加相关经销商参加诉讼,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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