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青锋机床刀具厂、北京市**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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