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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信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5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6月,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交《房政维权申诉》,反映住房补贴面积核定问题,请求市建委从法制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审视其申诉并给予书面答复。2014年8月26日,市建委作出京建信办(2014)53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第531号信访答复),主要内容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是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及《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的。其中,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078号文*(五)条第2款: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第531号信访答复,判令市建委对其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第531号信访答复的内容仅是针对徐**所反映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问题进行政策依据的释明。该信访答复未对徐**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徐**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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