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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周*与被申请人马**、马**、马**、马×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3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周*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申请人马**、马**、马**为申请人聘请律师,强行让申请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摁手印;原审调解书使申请人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尽赡养义务,申请人对原审调解结果并不知情,亦不愿把房产分给被申请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申请人现与被申请人马**共同居住,其余被申请人亦曾照顾或探望申请人,故申请人所述其对调解结果始终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且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说法不予认可;最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调解书生效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间显然已超过法定期间。综上,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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