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7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5元,均由黄**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