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与被告刘**、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刘**、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三百二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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