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秦皇岛昊**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96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皇岛昊**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八万九千六百元。
申请人秦皇岛昊**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