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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担任审判长,法官霍**、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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