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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瑞**有限公司与北京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9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本案中,中**司与北京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中**司将10亩土地转租东**司经营使用,中**司负责提供土地建设厂房过程中临时电源,东**司有权对场地、房屋、设施进行改造、扩建、使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东**司租赁土地目的系建设工厂,东**司进一步陈述系为建设油墨工厂。而涉案10亩土地的性质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进而涉案《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9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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