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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喜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的诉讼代理人贾**、被告人包**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喜清于2012年4月至7月间,在本区以帮助被害人张*办事为名,骗取张*人民币220万元,被告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包喜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包喜清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包**当庭辩称,我没有诈骗。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收受张*20万元现金没有证据证明;包**收受的200万元中的30万元支付给介绍人李*,另绝大部分资金用于为张*办事送礼购买字画,包**只取得剩余的20万元,故包**的诈骗数额应是20万元;建议法庭对包**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包**在本区接受张*的请托,以帮助张*找关系打赢官司需要出内刊、送礼为名,共骗得张*人民币220万元,被告人包**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包**退赔人民币30万元以及字画5幅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我因一起案件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我希望在最高法院二审维持我胜诉的结果,所以我想找关系办此事。2012年3、4月份,我通过陶**认识李*,李*给我引见了包**,包**自称是国资委《新闻与法制》内刊的总编,认识很多国家领导人的秘书。我把案件的有关材料给包**看过后,她说我的案子肯定能胜诉,让我先拿20万元为我出一份内参,给领导审批一下。我和陶**到朝阳区×中心包**的办公地点给了包**20万元现金。一个月后,包**把内参出好了,她说中央领导、各省一把手和高院领导都会发送。6月底,李*跟我说要让领导批示还得给70万元。我跟陶**再去见包**,包**说70万元不够,领导秘书还要打点要200万元。随后我让会计给包**工商银行账户打了200万元。后来包**还组织了几个记者到当地给我的事造声势,在网上发了报道。之后我一直向包**要领导批示,包**一直让我等。到2013年11月25日,我的案子被判败诉,我让包**还钱,她不还。我的案子开庭时,包**说找了法院的人,但案件的进展她一点都不知道,所以她肯定是没找人是骗我的钱。

2、证人陶**的证言证,2012年我的朋友张*想打赢他的官司,我帮助找关系,我的朋友李*介绍了包**。在包**的办公室,包**说可以通过找中央领导的秘书帮忙,再用媒体舆论曝光,给政府施加压力让官司向舆论导向方面判决。商量怎么打赢官司我和张*去过5、6次包**的办公室,为印内参,张*给了包**20万元现金。还有一次转给包**200万元说是给领导送礼钱。后来张*的官司输了,让包**退150万元她不退。

3、证人李*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2012年初,陶**说他的朋友张*在内蒙古有个官司,想让我帮忙找新闻媒体给张*的事曝光,我就带陶**、张*找到自称新闻法制社的社长包**。在包**的办公室,张*给包**看了相关资料,包**说可以出内参,可以带记者去实地采访。之后他们互留了联系方式,具体事情怎么办的我不清楚。张*、包**为办张*的事没给过我任何钱物。2011年底我儿子出国留学,包**说给孩子点钱,后给我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

证人李*、包×的证言、转账凭证及进账单证,包*清的弟弟包*×带着包*清的委托书要求李*退30万元,2015年10月17日李*将30万元转账至包**账户,2015年12月8日包**将30万元交付本院。

4、证人尹*的证言证,我是2012年3月2日开始任中国**展协会副理事长,包喜清与我们单位没关系,我只是听说过她,是因为各地公安机关或政府给我们打电话听说的,这人总是以我们协会的名义去各地。我单位没有法律事务部,没出过《新闻与法制》内刊。

5、证人马×(中**视台社会新闻部记者)的证言证,2012年我同事刘**让我去内蒙古拍个活动。到了锡林郭勒盟我见到一个当地老板和从北京去的几个女记者,这个老板和从北京去的一个女的跟我们说,这个老板与当地政府有纠纷,让我们跟这个女的去找当地政府。我看这事有问题就没去。

6、证人秦*的证言证,包喜清2013年花30万元买了我的3幅金刚经,不知她买字画的用途。

7、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刘*的证言证,2012年到2013年我创作完成了两幅佛教作品,包**买了,共给我110万元。

8、被告人包喜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我是国资委×投资发展协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新闻与法制》杂志由法律事务部主办,我是杂志社社长及总编。杂志不对外发行,主要针对县市级以上领导。2012年4、5月份,李*介绍张*找我,张*让我托关系帮他打官司。当时内蒙古高院已经判了张*胜诉,判对方返还张*4000万元,但对方上诉了,张*想让我走关系维持内蒙古高院的判决结果。我同意帮忙后,为张*出了一期《新闻与法制》的内部资料,其中介绍了张*的案情,我还写了评论,资料邮寄给了内蒙古当地的领导,北京的中央领导是我亲自送过去的。我还带着中**视台等媒体到当地进行了采访。我告诉张*找**安部领导和高法领导的秘书走关系帮助他打赢官司,并提出走关系要给这些人送礼物,我让张*先付购买礼物的钱,张*给我工商银行卡汇了200万元,我买了书法和画送给了领导,具体送给谁我不能说。

被告人包喜清在法庭上的供述证,我没收到过张*的20万元现金。200万元是张*让我买字画的,我用30万元买了秦*的3幅作品,55万元一副买了刘*的两幅作品,字画还在我这,张*没来取。我只帮忙买画、找人,张*去送画。李*让我把张*的钱给他一部分,我给李*汇了30万元。

9、锡林郭勒**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单证,2012年7月2日张*在该公司借款200万元,应张*的要求将款打入包喜清个人账户。

10、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单证,2012年7月2日包喜清收到200万元,7月10日汇至李*账户30万元。

1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2011年7月19日一审判决对方公司返还张*人民币4000万元。

12、中华人**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2013年11月25日终审认定张*要求对方公司返还人民币4000万元不能成立。

13、《新闻与法制》内部资料情况反映证,该内部资料称其是由中国新**研究中心主管、主办,**务院国**资发展协会调研部、法律事务部协办,是《新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的综合类内部刊物;报:**务院各有关部、委、办、局,送省、市、自治区、地级市党委、政府等;编委会主任、总编为包喜清;该内部材料中编排了张×请托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署名包喜清撰写的专家评论。

14、中国×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证,该部未出版《新闻与法制(内部刊物)》,没有包喜清其人。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因《新闻与法制》内部资料中注明包**于2010年7月被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任命为《改革与发展》杂志编委会主任兼主编,办案人员与该研究会联系,该研究会工作人员答复,未与包**合作,也没有任命包**为《改革与发展》杂志编委会主任兼主编。

16、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行政处出具的说明证,《新闻与法制》未在我处办理内部资料准印手续。

17、中央**公室保卫处出具的证明证,2012年该台没有派遣马*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进行采访。

18、房屋租赁合同证,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包*清在本区×南街2号×中心×室租房。

19、字画5幅证,被告人包喜清将5幅字画交予法庭。

20、到案经过证,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包**被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被告人包**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包**自己没有诈骗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害人张*、证人陶**证实被告人包**以出内刊为由骗取张*现金20万元,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收受张*20万元现金没有证据证明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包**诈骗数额只是200万元中的20万元,建议法庭对包**应在三至十年间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不能采纳。在案款应发还被害人张*,字画应变价后赔偿被害人张*,依法责令被告人包**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包喜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包喜清退赔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含在案的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五幅字画的变价款),发还被害人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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