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渔**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北京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我在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购得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花园×座住宅×层×单元×号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当天,我全额给付了购房款2013120元,并交纳了入户费,办理了各项入住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我,2011年8月底,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入住至今。另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变更为被**公司。后经了解得知,2009年10月14日,被**公司与被告王**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2011年9月26日又解除了购房合同,被**公司将购房款返还给了被告王**,但双方没有办理撤销网签的手续。现因二被告迟迟未办理撤销网签手续,致使我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09年10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解除。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渔**司辩称:2009年10月14日,被告王**从我公司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向交纳购房款740000元,我公司向其交付房屋,涉案房屋已网签备案。后双方解除购房合同,我公司将购房款退还给被告王**。我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被告王**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被告王**购买**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平谷区×商业区×区×座住宅×层×单元×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47.89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5003.72元,房屋总价款为740000元。当日,双方就涉案房屋进行了网签备案。2009年12月28日,被告王**付清房款后,**公司交付了房屋。2011年9月26日,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王**返还了房屋,**公司退还被告王**购房款973008元,但双方未办理解除网签合同手续。

2011年7月25日,原告张**购买了×公司出售的×座×单元×号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房屋总价款为2013120元。原告张**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公司向其交付了涉案房屋。2011年8月底,原告张**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5年3月31日,原告张**提起诉讼。

另查,2015年1月9日,×公司变更为被告渔阳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商品房销售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双方又经协商解除合同,且双方已将各自取得的标的物相互返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张**请求确认被告王**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王**与被告北京渔**有限公司(原北京×**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九百零五元,其他费用五百六十元,均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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