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全部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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