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全部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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