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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中煤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团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48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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