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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彩莲,被告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城通管理公司诉称:2008年至2013年,我公司陆续承接了被告发包的多项建设工程,工程全部完工并已决算。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最后一次书面对账确认:建设工程的审定金额为:64918991.19,下欠工程款为:64918991.19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故诉至法院。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4918991.19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5883511.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蔡**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欠款金额和利息的数额无异议。我村现在资金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同意分批分期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原告**公司陆续承接了被告蔡**委会发包的多项建设工程,工程包括欧洲风情、林下空间、村委会等,工程全部完工并已决算。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最后一次书面对账确认:建设工程的审定金额为:64918991.19元,下欠工程款为:64918991.19元。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按合同甲方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欠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共计利息5883511.52元。另查:原告以前的名称为:北京斯地**有限公司,2011年2月18日变更为北京城**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名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原告为索要剩余工程款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对还款期限分歧较大,终未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名称变更通知、协议书、欠款汇总表、利息计算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城通管理公司多年承接了被告蔡家洼村委会的多项建设工程,双方已进行了对账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单的数额给付原告工程款。关于工程欠款利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亦合法有效。被告认可工程欠款利息数额,本院亦不持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六千四百九十一万八千九百九十一元一角九分。

二、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工程余款截止到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五百八十八万三千五百一十一元五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九万七千九百零六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村民委员会负担(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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